业绩未达标,解除劳动合同有补偿吗?
在职场中,员工因业绩未达标而面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并不少见。然而,许多员工对于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补偿这个问题感到困惑。本文将围绕业绩未达标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补偿这一话题,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以帮助员工了解自己的权益。
一、业绩未达标解除劳动合同的定义
业绩未达标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员工绩效考核结果,认为员工未能达到公司规定的业绩目标,从而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这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
二、业绩未达标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业绩未达标解除劳动合同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那么,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补偿呢?
三、业绩未达标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补偿
- 业绩未达标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业绩未达标解除劳动合同属于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四、总结
业绩未达标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些用人单位可能会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员工在面临此类问题时,应了解自己的权益,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遇到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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